【新闻简报】最新法令情报(2025年3月号)-全国版
【2025年2月公布的主要法令】
■全国
1.《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2月26日起实施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1/c5238560/content.html
《办法》总体延续了历年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公告的主要内容,共包括总则、汇算清缴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汇算清缴办理及服务、退(补)税、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附则六章三十七条。
《办法》结合近几年的服务和管理实践,将其中实施效果明显、纳税人感受较好的举措以制度形式予以固化,例如,预填服务、预约办理服务、优先退税服务等举措。《办法》更加重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更加注重方便纳税人详细了解汇算清缴各类事项,指引纳税人做好各项汇算清缴准备。
2.《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5/art_07c4af50a2184d92974a33f7efb62f63.html
《办法》共31条,涵盖登记档案管理总体要求、档案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迁移、档案查询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完善登记档案管理规范,细化电子登记档案管理要求,对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立卷标准、存储要求、管理制度、保管期限等作出规定,明确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应当持续保存,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登记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决定予以销毁或者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永久保存。
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国务院,2025年2月10日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2/content_7003024.htm
《条例》共三十四条,明确除负有经营管理责任、安全防范义务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建设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禁止在民宿、宿舍、更衣室等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明确对保存期限届满后已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
4.《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5年2月14日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https://www.cac.gov.cn/2025-02/14/c_1741233507681519.htm
《办法》共二十条,所称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是指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监督活动。《办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有规定的3种情形之一的,相关保护部门可以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开展或者按照保护部门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应当参照《办法》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
5.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5/art_ee87ccf20302408ca3c712343e8bc21b.html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3月15日。
《规定》共十七条,主要围绕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操作程序,规范了流程和要求,强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适用范围,对例外情形进行了明确,对公告内容、异议的提出和处置、强制注销决定作出和相关法律后果等作了明确,对文书规范和材料要求等进行了细化;明确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后,适格的异议人认为存在例外情形不应当强制注销的,可以提出恢复登记的申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38176/content.html
《公告》明确,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完成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的用途确认。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用途确认时,需要填报对应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申报表方面,本次调整一是补充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的填写说明。二是调整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3a至13c行“预征率 %”栏次的填报口径。三是删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相关表述。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38262/content.html
《公告》优化了多个事项,一是拓展《税收居民证明》适用场景。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非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目的。二是实现全流程网上办。依托电子税务局网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实现企业、个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事项的全流程网上办。三是调整《税收居民证明》内容。《税收居民证明》增加显示了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取消了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同时可根据申请人需要备注合伙企业等有关信息。四是压缩办理时限。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办理时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
8.关于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自2025年2月19日起施行
https://kj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502/t20250220_3958747.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需经批准设立。《通知》明确,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含自贸试验区)统一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对于新申请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统一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并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不再区分“普通机构账号”和“自贸试验区机构账号”。
9.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等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2月7日公布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2414/c5238227/content.html
税务总局表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等。
纳税人发生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
10.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2025年2月19日公布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2/content_7004409.htm
要求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要求。修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严格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资准入实施管理;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修订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支持外资更多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加大重点领域引资力度。支持外资企业参与我国新型工业化进程,重点引进高技术领域外商投资;提升外资企业贸易便利化水平。做好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助力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享受协定伙伴方关税减让等。
在人才引进方面,方案提出多项创新措施,包括扩大电信、医疗、教育等关键领域的开放试点,推动外商独资医院、增值电信等领域的开放,并为相关领域外商投资项目提供“专班式”跟踪服务。此外,方案还鼓励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优化外汇管理、人员出入境等便利措施。
方案还强调,要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限制等措施,吸引更多外资企业在中国长期投资。
■北京市
11.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6部门,2025年2月19日公布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502/t20250220_4016114.html
《实施细则》共六章十六条,明确按照首次贷款合同项下,自首笔放款起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20%给予贴息,且贴息资金不高于实际放款额的1%;对于首次放款时已经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照首次贷款合同项下,自首笔放款起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40%给予贴息,且贴息资金不高于实际放款额的2%;对于首次放款后一年内新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自首次放款至尚未认定为创新型企业期间,按照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20%予以贴息,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后,按照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40%予以贴息,贴息资金不高于实际放款额的2%。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逾期或展期期间支付的利息不予贴息。
■上海市
12.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24版)的通知
https://www.lingang.gov.cn/html/website/lg/index/government/gonggaogongshi/qitagongshi/1888157894414757890.html
《管理办法》及《负面清单》聚焦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三大先导产业,其中,《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工作机制与职责、负面清单实施与管理、数据出境促进措施、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21条,重点围绕负面清单的制定流程、职责分工、适用范围、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设计,是制定负面清单和开展日常监管的基本规范;《负面清单》综合考虑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求、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数据敏感程度等因素,首批制定涵盖金融(再保险)、航运(国际航运)和商贸(零售与餐饮业、住宿业)3个关键领域,包括重要数据、个人信息2类数据,涉及6个具体场景,84个数据项。
13.《上海市聚焦提升企业感受 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50205/3d81242974c24a8abd589acbf33c5774.html
《方案》提出,要落实税收事先裁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税收服务水平。优化“纳税缴费”一件事功能应用和多语种多渠道税费咨询服务体系。深化“税路通”跨境税收服务品牌建设,为跨境纳税人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全流程涉税服务。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积极响应信用良好、风险较低企业的数字化电子发票用票需求,提升企业用票便利度。
14.《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50218/f707bcc7c9f14983bf3d8f5cc7a0ac16.html
2月18日,上海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印发<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名称中包含“交易中心”或“交易所”字样的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以及从事权益类交易和其他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的管理进行规定。
《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涉及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明确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及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开展经营活动;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应当立足现货,具备相应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不得诱导个人投资者参与投机交易,参与特许经营类产品交易的应取得相关经营资质;交易品种应当为能够进入流通领域、用于工农业生产或消费的可大批量交易的实物商品,不得擅自上线未经批准的交易品种;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严禁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天津市
2月无相关领域法令新闻发布。
■山东省 青岛市
2月无相关领域法令新闻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