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简报】最新法令情报(2024年12月号)-全国版
【2024年11月公布的主要法令】
■全国
1.《关于进一步扩大免签国家范围并优化入境政策的通知》
https://www.mct.gov.cn/zxbs/cxts/202411/t20241125_956478.htm
明确,为进一步便利中外人员往来,中方决定扩大免签国家范围,自2024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黑山、北马其顿、马耳他、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日本持普通护照人员试行免签政策。此外,中方决定同步优化入境政策,将交流访问纳入免签事由,将免签停留期限自现行15日延长至30日。
2.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11/content_6986380.htm
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放假办法>的决定》,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另外新增一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1/t20241106_440621.html
中国人大网近日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通报了实施中存在的一些短板和弱项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执法检查发现,国企、外企、大型民企基本能依法给职工参加各项保险,而中小微企业参保率还不够高,“应参未参”缺口较大;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社平工资60%)缴费的情况普遍存在;社保费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但法律尚未进行相应调整。
报告建议,要明确社保费征期与收税征期一致,完善各险种缴费工资构成项目及计算口径,明确社保费追缴期限、滞纳金执行等问题,及时出台全国统一的操作细则;要厘清部门职责,明确税务部门作为社保费征收机关,赋予其开展日常征收、缴费检查、强制执行及违法处罚等工作职责,明晰人社、税务部门在司法案件中待遇损失、补缴数额等方面的计核责任。
4.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411/t20241105_529151.html
根据通知,大龄领金人员指的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这些人员可以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此外,通知还强调了加强政策告知、优化经办服务、停缴情形以及强化风险防控等措施。政策将于2025年1月1日实施。
5.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等
2024年11月8日公布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1/content_6985657.htm
会议指出,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用足用好小微外贸企业政策性贷款,在授信、放款、还款等方面持续改进对外贸企业的金融服务,优化跨境贸易结算,帮助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水平。要壮大外贸新动能,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推进海外智慧物流平台建设。要强化外贸企业服务保障,推动绿色贸易、边民互市贸易、保税维修创新发展,提升外贸海运保障能力,加大对外贸企业减负稳岗的支持力度。。
6.《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2024年12月2日施行
https://www.mofcom.gov.cn/zfxxgk/fdzdgknr/ztfl/blgg/art/2024/art_de2d2a6f91544aa8b38191535a7c839e.html
修订后的《办法》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一是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二是适当降低了对非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三是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四是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五是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取消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
7.《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1月8日公布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ldzfys/art/2024/art_77e07edb4b7f4b72844a37c9add3e9fe.html
《指引》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提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行为分析原则以及相关市场界定思路,建立事前事中监管规则,明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规定标准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垄断协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联营及其他垄断协议等情形,规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和考虑因素,明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情形及审查规定等。
8.关于印发《商标业务受理窗口运行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知产局,2024年11月8日公布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1/8/art_75_195999.html
《工作指引》共五章二十一条,明确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越权使用或泄漏未公开的商标申请信息,牟取不当利益的,或是工作人员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或为商标代理机构招揽业务的,属于存在重大问题,商标局将向窗口所在地区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对委托业务予以取消并公告。
9.关于发布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的通知
国家知产局,2024年11月20日公布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1/20/art_75_196188.html
本次主要修订以纸件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4份,包括意见陈述书、意见陈述书(关于行政复议)、参与局间加快审查合作项目请求表、局间加快审查合作项目请求补正书。修订自2025年1月10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及电子申请批量接口同时停止使用。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2024年12月1日施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36067/content.html
《公告》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类别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数电发票可以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生成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等特定业务发票。
数电发票的票面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共20位)、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备注、开票人等。
11.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
海关总署,2024年12月15日实施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27035/index.html
《公告》明确四方面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一是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二是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三是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四是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12.《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
全国总工会、人社部、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2024年11月11日公布
https://www.acftu.org/xwdt/ghyw/202411/t20241111_870112.html
用于指导平台企业充分听取工会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合理制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进一步规范协商流程、提升协商实效,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
《指引》内容共十三条,包括鼓励企业和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双方积极开展协商,协商应由双方代表以协商会议形式进行,包括集体协商、协调会、恳谈会等形式,明确了双方协商代表的人数限制、组成结构、产生方式。《指引》强调,双方代表在协商会议前应广泛征集各方诉求,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协商确定议题,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还列举了配送企业、出行和运输企业、家政服务企业协商中涉及的派单规则、保险保障、报酬规则、技能培训等一般性议题;协商会议达成的集体合同草案、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成果,应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在10日内向所有适用的劳动者公布。
1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
中国证监会,2024年11月6日公布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54/c7519046/content.shtml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依法合规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现金分红等方式,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指引》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的责任,并对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制定市值管理制度、长期破净公司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等作出专门要求。同时,《指引》明确禁止上市公司以市值管理为名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1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财政部关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告
https://zcgls.mof.gov.cn/zhengcefabu/202411/t20241101_3946784.htm
财政部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两部法律中需由企业财务制度进一步细化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对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非货币资产出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处理等3个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关于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方面,明确了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程序两方面问题。
15.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1月18日公布,2024年12月1日施行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11/t20241118_673533.shtml#2
《解释》共十六条,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从重、从轻情节与追赃挽损程序。
16.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2024年11月15日公布,2024年12月1日实施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1/content_6987846.htm
《清单》承接分散在即将废止的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多部不同位阶的法律文件所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物项,并充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做法,按照10大行业领域、5种物项类型的划分方式进行系统整合,统一编配出口管制编码,形成完整的清单体系,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同步实施。此次制定《清单》是对现有已管制的所有两用物项进行系统整合,建立完整的清单体系和制度,暂不涉及具体管制范围的调整,目前已实施管制的两用物项数量仅700项左右。
17.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4年11月15日公布
https://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411/t20241115_3947628.htm
该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明确,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1;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2。
18.现行有效法律目录(305件)
中国人大,2024年11月12日公布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1/t20241112_441035.html
根据目录,截至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305件。其中,在宪法相关法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被修正;行政法中,《文物保护法》被修订,新增《学前教育法》;经济法中,《矿产资源法》被修订,《反洗钱法》被修订,新增《能源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1/t20241108_440887.html
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洗钱法》修订后共七章六十五条,着重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效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并要求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在从事特定业务时参照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
20.《仲裁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927f0931019305ee4e0f7c4b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7日。
修订草案共八章九十一条,并附修改前后对照表,主要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增加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仲裁”制度,增设“仲裁地”制度,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支持我国仲裁委员会参与国际投资仲裁。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通过网络进行仲裁的法律效力,明确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缩短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扩大仲裁协议的认定方式、增加仲裁送达制度、拓宽首席仲裁员选定方式等。
■北京市
21.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拓展不动产自助查询、打证服务的通知
2024年11月18日公布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411/t20241125_3948719.html
《通知》明确,将不动产登记自助查询机布设到银行网点,权利人、代理人等可到合作银行网点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打印查询结果告知单、打印登记资料;将不动产登记自助打证机布设到银行网点,权利人、代理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并缴纳登记费后,可选择在合作银行网点自助打印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2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https://zjw.beijing.gov.cn/bjjs/fwgl/tzgg/543461110/index.shtml
《通知》明确,取消北京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十年审判工作白皮书
https://zscqj.beijing.gov.cn/zscqj/ztzl/zscqjfdydj/gzyl11/543453260/index.html
白皮书显示,2014年11月至2024年10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案件201,984件,审结案件195,506件,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及垄断等知识产权全领域;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的原则,妥善审理了3.6万余件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遍布全球五大洲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涉外案件占比近20%。
■上海市
2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薪税事务服务规范》等10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https://scjgj.sh.gov.cn/912/20241126/2c984ad6935349c8019365e0a25229da.html
本次发布的地方标准主要包括《薪税事务服务规范》《林业象甲类害虫监测和防治技术规范》《物流企业数字化通用要求》《物流企业数字化能力等级评价规范》《猪流行性腹泻病毒、猪传染性胃肠炎病毒和猪德尔塔冠状病毒鉴别技术要求》《獐重引入技术规范》《食用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快速检测产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防汛防台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规范》《重点特种设备判定导则》《影响和登陆上海的热带气旋判定指南》。
25.上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扩大住房交易优惠税收政策覆盖面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jd/202411/t474079.html
《通知》明确,上海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具体为: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增值税、契税方面,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26.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数据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s://sipa.sh.gov.cn/zwgk_zxxxgk/20241114/628f6a97d7ef4b8c9bbcf4a0408ab909.html
《办法》共十四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1)数据产品涉及国家安全、侵犯国家秘密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数据产品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或者隐私的;
(3)数据产品系非法获取或者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
(4)数据产品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
(5)登记申请人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
(6)重复申请登记或者登记申请主动撤回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2.0版)的通知
https://rsj.sh.gov.cn/trsrc_17739/20241118/t0035_1428868.html
清单2.0版进一步扩大了认可清单专业领域,从48项证书扩容至111项,覆盖了体育、金融、信息技术等多个行业。对于持证人员,上海提供了出入境、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居住证积分加分等六项便利保障服务。同时,新增了33项证书纳入职称比照清单(C类),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可通过申报审核、面谈答辩,比照认定相应职称。
此外,上海还首次增加了补充清单(D类),推进境外职业资格与境内职业资格、职业认证或专业技术职称的互认。这一措施有助于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人才评价体系,促进国际人才有序流动,为上海的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28.《上海市促进二手车出口的若干措施》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24年11月11日公布
https://sww.sh.gov.cn/zwgkhsgwj/20241104/1aafdbca82d0465986fd9701ac7d7b93.html
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8日。
《若干措施》提出三方面13项措施,明确鼓励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培育专业二手车拍卖平台,健全二手车定价评估体系,推动二手车出口企业集聚发展,设置二手车出口专用牌照额度,提升二手车登记服务便利,提升二手车出口通关便利化,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提升二手车交易国际化服务水平,加大二手车出口金融服务保障,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作用,建立二手车出口工作协调机制。
29.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暂时进境修理试点的监管方案》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4年11月11日公布
https://www.shanghai.gov.cn/gwk/search/content/3aafaad3f9bd4f84ac7b062e5809c527
为落实财关税〔2024〕18号规定的税收政策,《方案》明确三方面监管要求:一是严格货物流向管理,暂时进境修理货物修理后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验核许可证件,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是加强修理过程监管,试点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修理耗用等信息上传有关信息系统。三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企业应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依法依规申报相关信息。
30.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医疗器械加贴中文标签规定(试行)》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1日公布
https://www.shanghai.gov.cn/gwk/search/content/af5dadfbb04846fd9677396d76515b87
《规定》的适用情形为: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进口医疗器械,且境外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住所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境内代理人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为进口医疗器械粘贴中文标签、放置中文说明书的行为。另外,境外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应当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上所载明的代理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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