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简报】最新法令情报(2025年4月号)-全国版
【2025年3月公布的主要法令】
■全国
1.《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3月25日公布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ldzfes/art/2025/art_0e89a4558a4744adaa2dc357b8621905.html
本基准所称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是指违反《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基准》共18条,明确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步骤、阶次、考量情节和因素等。《基准》提出,根据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应不同行政处罚,对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罚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罚款最高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在此基础上,《基准》进一步明确了从轻、从重处罚情形及对应金额,细化了罚款的调整因素,并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明确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加倍罚款。
2.《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5/art_2084c3ba225943c2a670d27e85fb00be.html?sessionid=-1488117714
《实施办法》共48条,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并明确例外规定中“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合理实施期限”等概念的含义,防止例外规定被滥用。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妨碍经营者减少注册资本等,不得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和奖项荣誉的区域、投标(响应)产品的产地等作为投标(响应)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成交、入围)条件或者评标条款,不得将经营者在本地区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得的奖项荣誉、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等等。
3.市场监管总局上线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
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5/art_581cdec4942e4aa1bd8287129ea8c5b7.html
2025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上线运行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助力经营主体高效便捷开展信用修复。
统一平台实现了“统一入口、异地修复”,向经营主体提供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违法失信信息的查询和信用修复服务,实现一键获取违法失信信息,一键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同时,统一平台还进一步简化了办事流程、减少了申请材料、统一规范了文书格式,提高了办事效率,节约了时间成本。对其他部门公示的违法失信信息,将弹出信用修复提示,告知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渠道。
4.关于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2025年3月19日公布
https://kj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503/t20250319_3960136.htm
《通知》一是要求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二是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联合有关监管部门继续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坚持线上监控与线下核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核实检查并督促整改。三是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四是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5617667/index.html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厦门等省市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跨国公司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
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集中比例;二是允许跨国公司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三是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收支业务;四是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等业务可以由银行直接办理。
6.《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网信网,2025年3月21日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https://www.cac.gov.cn/2025-03/21/c_1744174262156096.htm
《办法》共二十条,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和处理规则、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规范、监督管理职责等作出了规定。《办法》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强调为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国务院,自2025年3月23日起施行。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3/content_7015400.htm
《规定》共二十二条,该规定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将违反国际法及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外国国家、组织和个人列入反制清单。反制措施包括不予签发签证、查封冻结财产、限制交易合作、禁止向其出口相关物项、禁止或者限制向其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等。对于不执行反制措施的,政府有权责令改正并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和进出口活动。规定还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反制提供法律服务。
8.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货物分段实施准入监管模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3月26日公布
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438886/index.html
《公告》指出,进口货物在特定条件下可凭海关通知提离进境口岸监管区。提离后,货物需凭海关放行通知方可销售或使用,涉及目的地检查或监管证书管理的货物需完成相关手续。海关将根据风险评估动态调整商品清单,并对违规操作的企业进行处罚。
■北京市
9.《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https://www.beijing.gov.cn/hudong/gfxwjzj/zjxx/202503/t20250314_4034749.html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15日。
《细则》共五章24条,新增食品经营管理、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审查要求,拓展免于现场核查的范围,缩减食品经营项目负面清单范围,取消中央厨房不得从事冷加工冷食类(腌菜、复合调味料等除外)食品制售,不得制售裱花蛋糕的要求,取消食品经营场所的面积限制,简化简单制售现场核查要求,优化散装食品审查要求,取消销售散装熟食设立专间的要求,强化高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餐用具清洗消毒的要求。
■上海市
10.《上海市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的若干措施》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50227/e6ee1dc5e05540c39fd79278ffd27230.html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若干措施》明确,加大研发活动支持力度,支持具有研发功能的总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鼓励总部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总部扩大投资,深入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对于总部使用利润等留存收益扩大投资的,给予与新增外资同样的配套支持政策。
11.《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zzb/zcwj/202403/t471231.html
这些措施包括继续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继续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符合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实施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继续阶段性降低国产药品注册费收费标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50%、65%,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争取继续试点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自3月起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制定实施女职工产假和生育假的社保补贴政策,降低用能成本,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等。
12.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https://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503/t20250327_3960804.htm
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天津市
3月无相关领域法令新闻发布。
■山东省 青岛市
3月无相关领域法令新闻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