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简报】最新法令情报(2025年2月号)-全国版
【2025年1月公布的主要法令】
■全国
1.《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4/art_6580c00811be45bfa304c1273b74e294.html
《办法》共二十九条,明确公司登记管理要求,细化新修订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程序,加强公司登记管理和服务;对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和行政处罚等情形,限制办理相关公司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细化公司另册管理制度,明确另册管理的对象、程序、后果以及恢复登记在册状态的条件;明确中介机构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履责,标明其代理身份,不得利用从事公司登记、备案代理业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37968/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8张表单,一是取消2张表单,包括《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二是修订6张表单,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其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此外,本次修订还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和其余15张关联表单中关于表间关系的填报说明进行同步调整。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5年1月1日公布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ldgx/202501/t20250101_533693.html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调整后如下:年工作日为 248 天,季工作日 62 天/季,月工作日 20.67 天/月。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时不剔除法定节假日,月计薪天数为 21.75 天。
4.《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hehuibaozhang/zcwj/202501/t20250101_533701.html
《办法》明确职工在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后,可自愿选择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得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办法》特别指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且弹性退休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5.202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1083760元
https://www.stats.gov.cn/sj/zxfb/202501/t20250117_1958325.html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5年1月17日上午,国家统计局公布最新数据,202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188元,因此202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54188元×20=1083760元。
6.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2025年1月7日公布
https://www.nhsa.gov.cn/art/2025/1/7/art_104_15400.html
《通知》对做好劳动者参保、待遇保障、经办服务、部门协同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8个方面:一是大力做好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应参尽参,要求各地落实持居住证参保工作。二是持续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确保待遇享受无缝衔接,明确劳动者在医保关系接续过程中按规定连续参保缴费的,其待遇不中断。三是巩固待遇保障水平,确保应享尽享。四是拓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实现更大范围共济。五是稳步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多措并举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六是继续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工作和待遇享受。七是改进管理服务,确保待遇及时足额享受。八是建立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合力。
7.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1/content_6998736.htm
《规定》对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应遵循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等原则;要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等。
中介机构收费方面,《规定》明确,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
《规定》还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但对《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37885/content.html
《公告》共对39件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部分内容修改26件,全文废止12件,部分内容废止1件。其中,部分内容修改的文件中,主要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修改内容进行相应修改,确保税务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规和部门规章协调一致、有效衔接;公布废止的文件中,主要是《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已删除相应条款,或者相关规定已不符合当前税收征管实际。
9.《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1月17日公布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95616&itemId=928
《办法》共七章六十条,包括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优化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严格“1+4”融资杠杆倍数指标,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明确不良贷款划分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等。
其中,《办法》明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
(一)近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
(二)近六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
(三)近六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10.《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中国证监会,2025年1月10日公布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54/c7532884/content.shtml
针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涉及的“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明确为触及5%或1%的整数倍;明确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由上市公司就因股本变化导致的投资者持股变动进行公告;三是明确新规自发布起实施,新规施行后新发现的过去违规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执行。
11.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2025年1月10日公布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1/content_6997776.htm
《批复》明确,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有关规定,允许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取消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禁止外商投资领域)、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探索对干细胞与基因领域医药研发企业外籍及港澳台从业人员的股权激励方式。
12.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上调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2025年1月13日起施行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5564055/index.html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继续增加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资金来源,引导其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决定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5上调至1.75。
13.关于印发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及签订指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1月10日公布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10/art_75_197116.html
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结构相对统一,均设有12个条款,分为前言,委托事项,甲方的权利、义务,乙方的权利、义务,保密义务,工作期限,费用,双方明确的共识,违约责任,其他约定事项,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的期限及解除,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重点针对当前行业中存在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包授权”、业务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设置相应的合同条款,要求双方进行承诺或约定,进而共同避免相关行为。
14.《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1月8日公布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zfjcs/art/2025/art_44ab94682af94fa78b9249aa4dabab90.html
《规定》共十条,明确同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时,可以并列适用不同的案由。对多个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可以并列适用不同层级的案由;对于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适用本规定不能确定案由的,应当逐级报请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明确。
15.《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2/30/art_74_196968.html
《办法》共五章八十五条,明确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程序及条件,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裁决的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请求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自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绝、阻挠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1月2日公布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zfjcs/art/2025/art_307c8233e0e3432a9c7d1c73a68968b5.html
《规定》共二十四条,明确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排他许可使用人及上述主体的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具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辨认意见的主体资格;注册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人拥有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的,具有出具涉案产品是否为其生产的辨认意见主体资格。当事人对商标侵权事实提出异议的,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不得仅以权利人辨认意见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商标侵权事实的,没有权利人辨认意见也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17.《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3日。
https://www.cac.gov.cn/2025-01/03/c_1737600915141373.htm
《办法》共二十条,明确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重点评定以下内容:
(一)个人信息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律和网络和数据安全环境对出境个人信息安全的影响;
(三)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境外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是否约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五)个人信息处理者、境外接收方的组织架构、管理体系、技术措施能否充分有效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
(六)专业认证机构根据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相关标准认为需要评定的其他事项。
18.《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和《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1/content_7000192.htm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1/content_7000191.htm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1/content_7000190.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印发三份配套政策文件分别从强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和建立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特别是授权运营全流程进行指导和规范。
《管理暂行办法》旨在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形成全国公共数据资源“一本帐”。《实施规范(试行)》旨在明确授权运营工作的决策流程、实施路径和管理要求,促进授权运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通知》旨在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发挥价格政策的引导和调节作用,既推动运营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又防止其形成垄断利润。
19.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4/art_636ab584a448477d906e54f63719b27f.html
,商务部特别明确,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0.《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2日。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810961/c5237598/content.html
《办法》总体延续了历年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公告的主要内容,共总则、汇算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汇算办理及服务、退(补)税等六章三十七条。
《办法》强调了汇算退税审核提示提醒事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审核发现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应当通知纳税人补充提供资料或更正汇算申报,纳税人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拒不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税务机关在开展退税审核时,发现纳税人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将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及网站消息、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纳税人开展提醒。
21.关于优化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
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97096/index.html
《公告》明确,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在禁止进境物进境前,由禁止进境物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特许检疫审批申请,经海关总署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使用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在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到场的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内,对科学研究、隔离检疫等场所的设施条件和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现场或视频审查,综合评估动植物疫情传入、生物安全风险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审查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北京市
22.关于发布《弹性提前退休告知书示范文本》《弹性延迟退休协议书示范文本》的公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1月10日公布
https://rsj.beijing.gov.cn/xxgk/tzgg/202501/t20250110_3985670.html
1月10日,北京市人社局网站发布《弹性提前退休告知书示范文本》《弹性延迟退休协议书示范文本》。
两个示范文本主要就弹性提前退休和延迟退休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办理时限、注意事项等进行明确和规范。本次发布的两个示范文本也适用于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情形。
23. 关于加强本市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501/t20250122_3996364.html
《通知》明确,到2025年底前,北京市将重点打造一批新就业形态一站式调解组织。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的区域,重点打造示范性一站式调解中心,并对有条件的街道、乡镇、行业商协会等调解组织进行一站式解纷提质升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产生的劳动纠纷,可以向一站式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并通过调解与仲裁、诉讼进一步有效衔接,更加高效便捷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持续拓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渠道。
■上海市
2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41231/fab6bad7a4ec42a3bf7566c4782ec1fd.html
《若干措施》共四方面十二项内容,明确要加强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生活津贴等保障作用,落实相关待遇保障。落实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研究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明确将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照50%比例申请补贴。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50108/cfa0098443d94c16b921385756fca61a.html
《实施意见》共三方面二十一项内容,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梳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通过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备案。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般不得超出权责清单范围,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报请市机构编制部门更新权责清单。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原则上应当跨部门联合检查。对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26.关于修订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250113/xxfboswf0000003113.html
修订后的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明确,对临港新片区内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领域重点产业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其中,修订后的《认定管理办法》优化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续同时满足的基本条件,总体保持五项条件不变,其中第(一)项从“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且不满5年(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企业)”优化为“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且不满5年(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企业)”。
■天津市
1月无相关领域法令新闻发布。
■山东省 青岛市
1月无相关领域法令新闻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