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简报】最新法令情报(2024年4月号)-全国版

【2024年3月公布的主要法令】

 

 

■全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2024年3月15日公布,2024年7月1日施行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3/content_6940158.htm

 

《条例》共7章53条,主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网络消费方面,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预付式消费方面,除明确货物质量保障与退款等外,还强调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等;消费索赔方面,明确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等。

 

2. 中国现行有效法律目录

中国人大网,2024年3月1日公布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3/t20240301_434977.html

 

根据目录,截至2024年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闭幕,中国现行有效法律共300件。其中,经济法共84件,社会法共28件。

 

3.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4年3月22日公布

https://www.cac.gov.cn/2024-03/22/c_1712776611775634.htm

 

《规定》共十四条,明确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或是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以及满足其他四种规定情形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自贸区可在框架下自行制定数据负面清单。

 

4.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

中国网信网,2024年3月22日公布

https://www.cac.gov.cn/2024-03/22/c_1712783131692707.htm

 

对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方式、流程和材料等具体要求作出了说明,对数据处理者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优化简化。

两指南增加了对《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规定的引用,调整了对数据出境行为的界定,细化了申报方式及流程,明确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应通过数据出境申报系统备案,强化了网信办对申报者情况告知义务方面的表述等。

 

5.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

国家外汇局,2024年3月11日施行

https://www.safe.gov.cn/safe/2024/0315/24099.html

https://www.safe.gov.cn/safe/2024/0315/24100.html

 

《业务指引(2024年版)》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申报要求。《核查规则(2024年版)》通过便利申报主体在报送数据前进行必要的核查。

本次修订一是根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详解国际运输、建设等新增报表的填报要求。二是明确近年来资本市场开放新增涉外业务的申报要求,调整和补充统计数据要素项的核查规则。三是针对日常申报实践和常见疑难问题,补充典型申报案例。

 

6. 《征信投诉办理规程》(2024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2024年3月15日公布,2024年4月15日施行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3581332/5275816/index.html

 

《征信投诉办理规程》修订后共五章二十六条,主要简化对投诉人的身份核验要求,新增材料审查、投诉中止、合并办理等流程,并规范了投诉申请、投诉答复、终止告知等相关文书格式;统一征信投诉受理权与管辖权;明确投诉受理标准,要求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必须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强化告知义务;明确征信投诉受理范围,提高征信救济精准性。针对提供虚假材料、冒名投诉等情形增加了终止办理条款,引导投诉人依法合规维权。

 

7. 关于印发《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18日公布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3/18/art_549_191041.html?xxgkhide=1

 

《实施方案》部署五项重点任务,提出引导中小企业深度参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产业专利池运营,畅通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渠道等;提供三方面普惠服务,将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支持建设一批重点产业专题数据库,提高企业专利信息利用能力等。《实施方案》还提出筛选一批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开展重点培育,建立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库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于入库企业,将提供加大专利优先审查政策的支持力度,成果概念验证、中试,孵化器建设,产品宣传,投融资需求对接与便利化等多维度政策支持。

 

8. 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3月26日公布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spscs/art/2024/art_701a6b8b063e4eab85fcb722258c310d.html

 

鼓励企业在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其最外层包装上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其位置应当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易于查找;同一预包装内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在外包装上以最早到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每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

 

9. 《关于2023年全国汽车和消费品召回情况的通告》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3月13日公布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zlfzs/art/2024/art_6a4d19d27bca422dbd726784d7439d0b.html

 

《通告》显示,2023年,我国共实施汽车召回214次,涉及车辆672.8万辆;实施新能源汽车召回72次,涉及车辆160.3万辆;实施远程升级(OTA)召回6次;受市场监管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召回27次。从缺陷线索看,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消费者提供的汽车缺陷线索报告共2.32万例,其中,新能源汽车缺陷线索报告5216例,反映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问题的占新能源汽车缺陷线索报告的24.9%、反映驾驶辅助系统问题的占新能源汽车缺陷线索报告的5.0%。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将围绕大中型商用汽车、新能源汽车等重点机动车产品加大召回监管,优化产品安全召回监管体系,针对新能源汽车、智能驾驶、民用级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探索建立质量安全“沙盒监管”制度,提升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支撑能力。

 

10. 外国商务人士在华工作生活指引(2024年版)

商务部,2024年3月5日公布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wgk/gkbnjg/202401/20240103468871.shtml

 

该版本相较1月25日公布的版本有一定体例和内容调整。

 

《指引》分为注意事项、日常生活服务、在华停居留服务、在华工作相关服务四部分,涵盖办理住宿、通信卡、银行卡、居留许可证、工作许可证、社会保险、开通移动支付、乘坐交通工具、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事项。

 

 

■北京市

11.  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1部门,2024年3月21日公布

https://fgw.beijing.gov.cn/fgwzwgk/zcgk/bwgfxwj/202403/t20240321_3596130.htm

 

《若干措施》包括破产财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服务、注销登记等9个部分、45条政策,主要明确财产带封处置规则、完善国有划拨土地转移流程、规范办理不动产登记、健全股权变更及解除质押查封办理流程等,完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机制,促进破产企业存量资源盘活利用;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协同机制,推动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围绕解除非正常户、破产企业发票供应、纳税申报等重点难点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材料,着力提高破产涉税办理便利度。

 

12.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3月8日公布

https://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402/t20240221_3566549.html

 

《裁量基准表》新增了涉及职业教育、妇女权益保障、社会保险经办、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等事项的21项处罚权裁量基准,同时,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调整,对原《裁量基准表》中部分行政处罚职权的名称、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裁量标准进行了23处修改;对涉及停产停业处罚种类的24项行政处罚权,根据裁量情形编制、细化了停产停业期限的裁量幅度;对涉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的2项新增行政处罚权编制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

 

 

 ■上海市

13.《上海市税费征收服务和保障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20日公布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40320/48874765a80e47f6909194d86cd17418.html

 

《办法》包括总则、税费征收服务、税费征收保障、监督管理等五章三十三条。《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费征收风险管控机制,根据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财务会计、资料备案等信息,运用大数据分析纳税缴费风险情况,针对纳税人、缴费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税费征收风险,分别采取提示、评估、稽查等措施,防范税费征收风险。《办法》还规定,档案、财政、商务、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

 

14. 《上海市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20日公布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40320/00d9c09171a346069db2354b5ec64b0e.html

 

《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明确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重点掌握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集资方式、数额、经营方式、合同兑付和纳税情况等;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清退集资资金,保障清退集资资金用于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要求第三方机构对提供服务中知悉的涉嫌非法集资信息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规定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案件调查、处置过程中,不得擅自泄露案件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并对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天津市

15.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

2024年1月1日通过,2024年3月1日实施

https://www.tjrd.gov.cn/flfg/system/2024/01/16/030030128.shtml

《条例》明确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对从业人员以及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安全管理。

《条例》规定企业禁止挂靠经营,规定了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统一管理、调度车辆和驾驶人员,统一财务管理,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道路运输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

 

 

■山东省 青岛市

3月无相关领域法令新闻发布。

 

2024年4月12日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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