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简报】最新法令情报(2024年2月号)-全国版

【2024年1月公布的主要法令】

 

 

■全国

1.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1月16日公布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22/c5220505/content.html

 

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分为稳外贸政策和稳外资政策两大领域,共包括51项具体内容。其中,稳外贸相关税收政策包括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政策、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出口退(免)税服务便利化举措等19项。稳外资相关税收政策包括鼓励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等32项。

 

2. 关于专利开放许可业务办理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1月15日公布

https://mp.weixin.qq.com/s/dJK8m2sDPVYOxE5BrIvj0A

 

对专利权人自 2021年6月1日起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提出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按序进行审查。专利权人应优选通过电子形式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3.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国务院,2024年1月26日公布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1/content_6928387.htm

 

《规定》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另外,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亦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4. 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2024年1月12日公布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ldzfys/art/2024/art_3ce3a7fec76146cfb8a7927db10683b2.html

 

《指南》共26条,进一步细化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加强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建设。《指南》针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情况,区分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类型,从组织达成、组织实施两个维度做出详细规范。

 

5. 关于专利开放许可业务办理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1月15日公布

https://mp.weixin.qq.com/s/dJK8m2sDPVYOxE5BrIvj0A

 

对专利权人自 2021年6月1日起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提出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按序进行审查。专利权人应优选通过电子形式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6.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月10日公布,2024年3月15日施行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4/art_d4eb07da7f4c45df94f68624d465846f.html

 

共二十四条,严格股东投资人核验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同国资监管部门信息核验比对,强化国有产权出资管理,完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严格对虚假登记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规定》特别明确,企业作为股东、出资人的,应当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自然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月31日公布

https://mp.weixin.qq.com/s/Le9wx2Y3aNLp0edpBGlrJg

 

明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8.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2024年1月25日公布

https://tfs.mof.gov.cn/caizhengbuling/202401/t20240125_3927222.htm

 

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718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14件,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447件,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257件。目录包含多项税收政策,如: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等。

 

9.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全国总工会,2024年1月12日公布

https://m.gmw.cn/toutiao/2024-01/12/content_1303629112.htm

 

《办法》明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等六种情形,都属于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范畴;职工因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工会积极参与涉及货车司机、网约车驾驶员、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10.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2024年1月1日实施

https://www.safe.gov.cn/safe/2023/1229/23737.html

 

《办法》共六章34条,一是明确适用《展业办法》的银行需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二是要求银行落实“了解客户”责任。三是明确外汇业务差异化审核措施。对于一类客户,银行可凭客户指令办理外汇业务;对于二类客户,银行应坚持“风险为本”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外汇业务审查;对于三类客户,银行应根据风险状况强化审核措施。四是强化外汇风险交易监测与报告。五是明确“尽职免责”原则。

 

11. 国家移民管理局推出新政进一步便利外籍人员来华

2024年1月11日公布

https://www.nia.gov.cn/n897453/c1624329/content.html

 

国家移民局从1月11日起正式施行便利外籍人员来华五项措施,进一步打通外籍人员来华经商、学习、旅游的相关堵点,更好地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服务促进高质量发展。

五项措施包括:一、放宽来华外籍人员申办口岸签证条件;二、外籍人员在北京首都机场等枢纽空港口岸24小时直接过境免办查验手续;三、在华外籍人员可就近办理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四、在华外籍人员需多次出入境可申办再入境签证;五、简化在华外籍人员签证证件申办材料。

 

12.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4号令)

海关总署,2024年1月22日公布

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46322/index.html

 

《决定》明确,现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

 

 

■北京市

13.北京高院调整北京市法院部分涉外案件管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2日公布

https://mp.weixin.qq.com/s/6j6xFexgvR05s7BawYYBLQ

 

通知明确,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2)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3)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4)法律、司法解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北京法院管辖的涉外仲裁的保全和执行案件、涉外行政一审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14. 关于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5日公布

https://scjgj.beijing.gov.cn/hdjl/myzj/ywgzyjzj/202401/t20240116_3536998.html

 

意见征求截至2024年1月25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箱(zhucechu@scjgj.beijing.gov.cn)发表意见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内容包括:

(1)规范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在新《公司法》生效后3年以内,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 5年以内;存量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应当缴足全部认购股份。

(2)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境外文书公证认证手续。

(3)普及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4)加大登记事项分类分级触发式监管力度。

 

15.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规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9日公布

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401/t20240110_3531206.html

 

北京市市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共6章35条,在审查程序、评估清理、监督追责等方面细化实化有关规定。

《规定》有两大亮点:一是工作流程更加清晰规范,优化了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提出了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数量要求;二是评估抽查更加严格有序,确立了市级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对本级政策制定机关和区级协调机制的评估、清理工作的评审评议机制。

 

 ■上海市

16. 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24年本)》《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3日公布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40103/a3ef4d7370024e3382f0c95cb9952d13.html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如何确定核准、备案的范围,以及申报机关该文件规定如下: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统称“负面清单”) 规定的,非禁止投资领域内的项目中,总投资 (含增资) 3 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投资 (含增资) 3 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 (含增资)20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项目中,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由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核准或备案。属于《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24 年本)》第一至九条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实行核准管理;不属于《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 (2024 年本)》第一至九条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17. 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2024年1月23日公布

https://www.safe.gov.cn/shanghai/2024/0123/2068.html

 

《通知》包含5项实施细则,其中经常项目1项,资本项目4项。其中,涉及资本项目的4项实施细则明确了试点政策措施的落地方案,包括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及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赴境外上市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天津市

1月无相关领域法令新闻发布。

 

 

■山东省 青岛市

1月无相关领域法令新闻发布。

2024年2月18日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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